(2015)舞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余超与被告池保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超,池保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549号原告余超,男。���托代理人李建亮,男。被告池保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超与被告池保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超负担。审判员 郜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