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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余超与被告池保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超,池保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549号原告余超,男。���托代理人李建亮,男。被告池保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超与被告池保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超负担。审判员  郜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