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绪友与李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友,李尊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高绪友,男,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李尊江,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高绪友与李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绪友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绪友负担。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