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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绪友与李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友,李尊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高绪友,男,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李尊江,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高绪友与李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绪友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绪友负担。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