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秦宝国与张鹏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宝国,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5号原告:秦宝国,男,被告:张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宝国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宝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0元,由原告承担1,260.00元,退回原告1,26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