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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秦宝国与张鹏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宝国,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5号原告:秦宝国,男,被告:张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宝国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宝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0元,由原告承担1,260.00元,退回原告1,26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