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91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代表人:王建波,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银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长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源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建波。被执行人:屠秋苹。被执行人:阮银根。被执行人:邹长苗。被执行人:陈源。(2015)甬慈商初字第995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普通合伙)、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源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建波、屠秋苹、阮银根、邹长苗、陈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普通合伙)、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源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建波、屠秋苹、阮银根、邹长苗、陈源尚欠申请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4170.93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361元,执行费115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9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