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玉胜与被执行人南京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杰、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659号申请人罗玉胜,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杰,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巍,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7号,法定代表人:朱杰。罗玉胜诉朱杰、韩巍、南京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多次调查,除暂扣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外,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雨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刘福清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