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华***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尹凤起,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明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4)二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50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