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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少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吕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华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