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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旗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洁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旗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洁,赵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18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被告苏州旗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75号1408。法定代表人赵航。被告周洁。被告赵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旗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洁、赵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33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家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