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岳红江与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朝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红江,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朝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426号原告:岳红江,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被告: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六团。法定代表人:张朝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朝艳,男,汉族,住伊宁市开发区。原告岳红江与被告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朝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2日,原告岳红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红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岳红江负担。审判员 贺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布音吉尔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