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周某甲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周某甲在确定的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且其也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倪晓锋书 记 员 黄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