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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守友、孔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村民委员会,王守友,孔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法定代表人:买卖提,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仕映,呼图壁县景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王守友,男,满族。委托代理人:张永平,新疆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孔芳,男,满族。二位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红光,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守友、被告(反诉原告)孔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守友、被告(反诉原告)孔芳对此无异议。被告(反诉原告)王守友、被告(反诉原告)孔芳虽提起反诉,但未缴纳反诉费,且同意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反诉原告)王守友、被告(反诉原告)孔芳未缴纳反诉费,且同意撤回反诉,故对反诉,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国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13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村民委员会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赫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