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中刑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进长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进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19号罪犯马进长,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文盲,甘肃省康乐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进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8年5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5月15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中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20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进长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