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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福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寇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寇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甄青青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寇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9日在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因婚前了解甚少,在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懒惰好赌,赌债达6万余元,经常不在家。被告未尽到一名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原、被告为此矛盾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9月分居,且原告于2014年10月回娘家居住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其虽然之前喝酒,但没有到烂醉的地步。前几年经常出去喝酒打牌的情况是有,但是现在已经改正。关于分居的时间,原告陈述是2014年10月回娘家居住的,但其实是2014年12月份才搬回娘家住的,现在原、被告分居时间还不满一年。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婚生子王某某户口本单页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4、工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月收入为3408元;5、房产证一份,证明位于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清水街20号1单元402室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王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9日在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西民结字091736号。2011年6月28日生育婚生女王某某。双方在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经充分了解后自愿结婚,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加之婚生女王某某年幼,只要双方经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在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后,还是能够共同生活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寇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甄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