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张永政与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宜购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永政。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宜购百货有限公司。所在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7084297-5。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反诉被告)张永政与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宜购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永政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政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格式”经营合作意向书,被告要求原告交纳定金5000元,正式进场后转为信誉保证金,期间原告花装修费1.5万元之多。2014年3月4日装修完成双方又签订了“格式”联营合同,实行扣点率制度,被告让原告在制式合同上签上名,以报总公司批准盖章为由拿走至今,5月份原告索要被告才给原告复印件。2015年5月被告以商场整改为由单方强行通知解除合同。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拒不补偿,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原告张永政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营合作意向书”、“联营合同书”各一份(复印件),装修费收据一张,合款26000.00元。反诉原告宜百公司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联营合同���》,合同中约定,反诉人将位于:承德宜购百货有限公司(承德商厦丰宁店)4025、4029号商铺,提供给被反诉人作为营业场所。被反诉人以营业额的18%向反诉原告缴纳租金。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原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又将合同期限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后双方就续租一事未达成协议,故反诉人出于被反诉人利益考虑给被反诉人清理库存及撤出二次装修的时间至2015年5月28日18点。现反诉人给出的宽限期间已满,但被反诉人仍拒绝搬出商铺。诉请判令被反诉人立即搬出位于承德宜购百货有限公司(承德商厦丰宁店)4025、4029号商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0元。反诉原告宜百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为:“联营合同书”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张永政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了“联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宜百公司将“承德宜购百货有限公司(承德商厦丰宁店)4025、4029号经营货位,提供给乙方(张永政)作为销售其产品的营业货位,……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甲方(宜百公司)负责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装修、基本照明和基本配套设施……”。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该合同的履行期限又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因双方就如何重新签订合同未能达成协议,2015年5月宜百公司向张永政发出“将原货位商品及二次装修撤出卖场”的通知。原告张永政诉至本院,宜百公司亦提起反诉。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反诉原告)张永政以该合同是被告(反诉原告)宜百公司让其先在制式合同上签上名字后才填写合同内容,属欺诈行为,对其��具有约束力,因其应在合同书上签名时就该知道签字的法律责任,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请赔偿其装修费和他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宜百公司主张租金损失20000.00元,因反诉被告张永政装修时支出费用较大,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短,其损失较大,根据公平原则,本院对宜百公司赔偿租金损失的主张亦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永政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张永政停止对原告承德宜购百货有限公司(承德商厦丰宁店)4025、4029号商铺所有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自己的财产���出。三、驳回反诉原告承德宜购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1325.00元,由承德宜购百货有限公司承担600.00元、由张永政承担7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春林审 判 员 刘桂平代理审判员 廖安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