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朝霞与张得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霞,张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934号原告刘朝霞,女,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得旺,男,5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霞与被告张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