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涵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涵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56号罪犯张涵君,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渭源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以(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涵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月30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9分。积极参加毛衣编织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共获奖分224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涵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