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执异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案外人肖红对申请执行人杨宏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波,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异字第77号案外人肖红,女,194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汇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杨宏波,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吉林市金龙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铁西路477号。法定代表人姜志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红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后又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肖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肖红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李 颖审 判 员 : 刘 成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 牟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