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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邹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邹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被执行人邹海波。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邹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定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9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