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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潘清全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清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执字第00791号罪犯潘清全,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清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清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1)刑一复1149955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潘清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其他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7日至8月13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罪犯潘清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清全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判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潘清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潘清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五年三月七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磊代理审判员  徐朝阳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麻少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