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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坤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03号罪犯陈坤,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曲阜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泰刑三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坤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3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坤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缴纳罚金1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坤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坤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