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李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刚,地址德惠市杨树镇杨木林村四社。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李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108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刚应支付申请人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案款45000.0元,承担执行费575.0元。现因双方当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5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内容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孔 庆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