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郭丽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区甲一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郭丽被执行人:郭丽,女,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四平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年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郭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郭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郭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有土地1宗、郭丽持有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1000万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经济开发区东至乙三路、南至空工、西至空地、北至甲一路,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2-06-20使用权面积:17337平方米,土地证号:长国用(2012)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郭丽持有的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400万股权予以轮候查封;二、被执行人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郭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郭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长春市紫玉木兰工艺有限公司、郭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