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玉仓与张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杨玉仓,农民。被告张树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杨玉仓诉被告张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仓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仓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玉仓负担。审判员杨龙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