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钱惠娣与吴小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惠娣,吴小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399号原告:钱惠娣,农民。被告:吴小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惠娣诉被告吴小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惠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钱惠娣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坚锋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黄林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