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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钱惠娣与吴小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惠娣,吴小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399号原告:钱惠娣,农民。被告:吴小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惠娣诉被告吴小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惠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钱惠娣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坚锋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黄林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