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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小儿与神木县贺川镇太和寨办事处薛家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儿,神木县贺川镇太和寨办事处薛家西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8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儿,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贺川镇太和寨办事处薛家西沟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薛小义,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63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小儿申请执行神木县贺川镇太和寨办事处薛家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神木县中鸡镇板定梁塔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贺川镇太和寨办事处薛家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小   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曹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