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魏永成与魏良佶、陈秀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魏永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魏良佶,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陈秀婉,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成与被告魏良佶、陈秀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永成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