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郭友庆等诉郭健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友庆。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友丰。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荣兰。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安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法定代理人郭安萍。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健)。上诉人郭友庆、郭友丰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郭友庆、郭友丰均表示不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美君审 判 员 郑卫青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强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