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严某,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崔某某,男,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严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严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严某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柳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