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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锦上花(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晟达国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上花(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晟达国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200号原告锦上花(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路386-392号。法定代表人杜小川,总经理。被告天津晟达国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裕阳花园5-3-702。法定代表人顾时霖。本院在审理原告锦上花(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晟达国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上花(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