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吕玉分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来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旭红,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玉分,住河南省修武县。再审申请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玉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