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蒲天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蒲天能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3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89807018-6。负责人:杨亦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永金,该公司员工。被告:蒲天能,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蒲天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为10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