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中民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中民初字第02270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5月19日生,身份证号2107821983********,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大顾屯村***号。被告宋某甲,男,1982年4月26日生,身份证号2107821982********,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大顾屯村***号。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祖德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宋某乙,由于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咯叽,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来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爱原告,所以做了些过分行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包容、相互理解,有什么错误互相改正,为了孩子、为了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7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宋某乙。2015年7月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咯叽,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有一定感情基础,并育有一女,且共同生活了11年,夫妻在生活中因琐事有过争吵是不可避免的,这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只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相互信任,遇事多为对方考虑、多包容,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