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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程云红与黄山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云红,黄山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94号原告:程云红,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黄山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信行一路与永兴三路交叉口处。法定代表人:柴水忠,任公司总经理。原告程云红诉被告黄山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亚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洪金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亚伟、代理审判员余泽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胡亚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敏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