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文忠与崔忠民、张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忠,崔忠民,张强,蒋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方文忠。委托代理人王洪明,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忠民。被告张强。委托代理人谈鹏程,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嵩。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忠与被告崔忠民、张强、蒋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文忠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亚琴代理审判员 朱叶君人民陪审员 瞿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