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翁玉英与林幼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玉英,林幼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翁玉英,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幼俤,女,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赖东彪、黄如权(实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玉英与被告林幼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玉英、被告林幼俤的委托代理人赖东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玉英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林幼俤自愿将和原告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大同弄X号房屋(建筑面积75.3平方米),自己所有产权份额除留7平方米自用外,其余全部分割给原告,原告也自愿接受该分割。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合法有效;2、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大同弄5号的房屋约7平方为被告所有,其余的为原告所有(总平方75.3平方米);3、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林幼俤辩称,签协议之前,被告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还有另外两个子女,被告担心财产分割另两个子女会持反对意见,所以一直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现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被告林幼俤与原告翁玉英分别颁发榕房权证T字第XXXXXXX-××号、榕房权证T字第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大同弄X号(旧大同浦六七新村X号)翁依嫩楼三层楼屋一直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翁玉英与被告林幼俤,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层数3层,建筑面积75.3㎡,附记一栏标注“房屋取得方式继承,继承开始时间2004年10月26日,林幼俤受保留产业,翁依嫩1948年受盖屋产业;1983年变更受翁依嫩产业。地号X段X,屋式混合构三层楼屋一直。四至:……。东南向二、三层扩建1.1M×2.9M及四层未经批准,不予确权。”2013年3月31日,以被告林幼俤为甲方,原告翁玉英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系母女关系,甲方一直与乙方共同生活,乙方并赡养甲方到现在,为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协商,将翁玉英和林幼俤共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大同弄X号(旧大同浦六七新村X号)的房屋(建筑面积75.3㎡),进行分割,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大同弄X号的第一层前左边一间,长4.005米,宽1.747米,总7平方米,归甲方所有;一层右门通道和后房,以及二层以上都归翁玉英所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生效。由于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大同弄X号(旧大同浦六七新村X号)翁依嫩楼三层楼屋一直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翁玉英与被告林幼俤,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而原被告至今依然生活在一起,原告也在赡养被告,双方的共有基础还未丧失,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讼争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况且房屋的构造一般包含房间、楼梯、厨房、卫生间等诸多必要构件,如依原被告达成的共有物分割方案分割出的各自所有部分,则破坏房屋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翁玉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原告翁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美铤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林祥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 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