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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邓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88号原告邓某,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罗某,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