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金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诉被告张国军、冯俊华、王文太、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张国军,冯俊华,王文太,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金初字第29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未来路。负责人李朋,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爱红,任该支行信贷部主任。被告张国军,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冯俊华,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王文太,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王军,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太民金初字第29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国军、冯俊华、王文太、王军已主动偿还了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欠款53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国军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7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陆昆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