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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春芝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师小花、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师小花,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刘春芝,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宁继芳,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渭清路西侧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五层。负责人秦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金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师小花,曾用名师利侠,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师小花,曾用名师利侠,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张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芝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被告师小花、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芝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芝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孟万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