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艳与刘成韬、魏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刘成韬,魏志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李艳,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6725。被告刘成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36。被告魏志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157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刘成韬、魏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刘成韬已赔偿其车辆维修费4552.5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自行负担。审判员 宁挺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