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健康与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回复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健康,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健康,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清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潇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至圣宫7号。法定代表人赵宏钰,董事长。黄健康因诉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渝中区发改委)行政回复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健康申请再审称:一、渝中区发改委在一、二审程序中未提交重庆市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瑞公司)交纳天然气、闭路电视、居民用电安装费的收据,不能证明德瑞公司已经实际交纳了上述费用;二、渝中区发改委作出的《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健康投诉的回复》(简称《回复》)错误认定德瑞公司与黄健康办理房款结算的最终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1402.05元/平方米,以该价格计算的购房款与黄健康实际支付的购房款相差0.45元;三、楼层和朝向是价格上浮的前提条件,根据黄健康与德瑞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因黄健康购买的房屋是一楼,德瑞公司上浮黄健康购买房屋的销售价格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渝中区发改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德瑞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渝中区发改委于2014年3月5日就黄健康提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渝中区发改委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是否适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的规定,渝中区发改委作为渝中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和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分割零售单套住房的,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和上浮幅度基础上,根据楼层和朝向因素调整房屋销售价格。本案中,重庆市物价局以渝价(2006)382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德瑞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简称《批复》)确定德瑞公司建设的德瑞园经济适用房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1287元/平方米,上幅浮度最高不超过10%。渝中区发改委针对黄健康提出的价格投诉,经调查取证查明黄健康实际支付房款226193.18元,按照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61.33平方米计算,其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1402.05元/平方米,没有超过10%的上浮幅度,遂认定德瑞园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存在价格违法的情形,并以书面回复方式告知黄健康。渝中区发改委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关于黄健康提出渝中区发改委未提交证据证明德瑞公司实际交纳了代收费的问题。《批复》规定,天然气、闭路电视、水电安装费等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虽然渝中区发改委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结算单据,但德瑞公司按照天然气安装费2150元、闭路电视安装费350元、10-40A居民用电安装费660元的标准收取代收费用,符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且黄健康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其所购房屋未安装天然气、闭路电视和居民用电的意见,故其认为德瑞公司没有交纳代收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黄健康提出渝中区发改委错误认定其房屋销售价格的问题。黄健康办理房款结算时支付了229353.18元,扣除代收费用后,黄健康实际支付房款226193.18元,按照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61.33平方米计算,渝中区发改委认定其房屋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2.05元/平方米并无不当。该价格与建筑面积161.33平方米计算的购房款226192.73元与黄健康实际支付房款226193.18元之间存在的0.45元差额,属于计算中取小数近似数适用四舍五入法则造成的正常误差,故其认为渝中区发改委错误认定销售价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黄健康提出德瑞公司上浮房屋销售价格违法的问题。虽然德瑞公司和黄健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一层为基价层,但《批复》同意德瑞公司在销售单套住宅时,可根据楼层和朝向两个因素上浮销售价格,楼层并非销售价格上浮的唯一因素,故其认为德瑞公司上浮房屋销售价格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健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健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