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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冬英与叶显生、望江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英,叶显生,望江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杨冬英,女,1953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柯先球,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亮,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显生,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望江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修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峰,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责人:薛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洋,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冬英与被告叶显生、被告望江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望江城乡公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冬英委托代理人陈晓亮、被告叶显生、被告望江城乡公交委托代理人王江峰、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国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冬英诉称:2014年10月23日9时30分,被告叶显生驾驶皖h×××××号城乡公交车,沿华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望江县明德小学附近路段时,因避让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车上乘坐人杨冬英等人受伤。原告被送往望江县医院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肋骨骨折、肺挫伤。原告住院11天,花去药费2万余元,且伤情经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属十级伤残。另查,皖h×××××号公交车属于望江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车向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9327.88元,其中医药费21266.51元、护理费1117.27元(11天×101.57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1天×30元/天)、营养费330元、误工费9090元(101天×90元/天)、残疾赔偿金47194.1元(24839元/年×19年×10%)、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800元。被告叶显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伤残的事实亦无异议;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被告叶显生所有,现挂靠在被告望江城乡公交公司经营运输,并已在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公司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具体诉求请法院依法核实,另被告共垫付医疗费20838.6元,请法院于本案一并处理予以返还,此垫付款中被告愿另行给付原告2000元作为补偿。被告望江城乡公交辩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伤残的事实亦无异议,原告的具体诉求请求法庭依法核实。被告叶显生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公司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具体诉求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肇事车辆皖h×××××号公交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叶显生,该车盈利由其享有、风险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望江城乡公交公司只收取挂靠费,故被告公司没有赔偿义务。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事故责任认定、造成原告受伤均无异议。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非医保用药及精神抚慰金。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9时30分,被告叶显生驾驶皖h×××××号城乡公交车,沿华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望江县明德小学附近路段时,因避让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车上乘坐人杨冬英等受伤。该事故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叶显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当即被送往望江县医院抢救,后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为1、头部外伤,2、左侧4根肋骨骨折;3、肺挫伤;住院治疗11天,出院医嘱“1、休息3个月,注意营养,适度锻炼;2、胸部创面门诊换药,适时拆线等。”原告的伤残等级经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定,“被鉴定人杨冬英左侧第2、3、4、5肋骨及右侧第2肋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叶显生垫付20838.6元,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叶显生驾驶的皖h×××××号公交车系其本人所有,现挂靠在被告望江城乡公交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被告已为车已向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人(座)责任限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再查明,庭审过程中被告叶显生表示愿在垫付款中另行给予原告杨冬英补偿款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叶显生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承运人责任险保单、望江县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用药清单、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劳动合同、安徽德隆种业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暂住证,被告叶显生递交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保单两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资格证,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公司递交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条款等在卷佐证,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叶显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本次事故,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被告叶显生系挂靠在被告望江城乡公交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挂靠人叶显生和被挂靠人望江城乡公交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被告望江城乡公交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承保的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公司依法应在承运人责任险每人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被告叶显生、被告望江城乡公交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确认如下:1、医疗费21266.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住院11天×20元/天);3、营养费300元;4、误工费9090元[(住院11天+建休3个月)×(月均工资2700元÷30天)];5、护理费1117.27元(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7074元÷365天×住院11天);6、残疾赔偿金47194.1元(2014年度安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19年×10%);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6000元;8、交通费用酌情支持200元;9、鉴定费8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6000元,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应由实际侵权人被告叶显生予以赔偿,被告望江城乡公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80187.88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20万元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庭审过程被告叶显生要求原告返还其垫付20838.6元并自愿在垫付款中给予原告杨冬英经济补偿2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加之其应付的赔偿款6000元,原告杨冬英还应返还被告叶显生1283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杨冬英各项损失计80187.88元;二、原告杨冬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叶显生垫付款12838.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叶显生负担1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根代理审判员  宋德智人民陪审员  常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