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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顾建忠与被告海门市金帝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忠,海门市金帝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顾建忠。委托代理人施婷婷,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金帝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德胜镇李彬村51组。法定代表人施永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忠与被告海门市金帝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忠在本院限定的期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慧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