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正远、郑殿权、张劲诉夏伦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远,郑殿权,张劲,夏伦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王正远,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原告郑殿权,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张劲,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夏伦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王正远、郑殿权、张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正远、郑殿权、张劲负担。审判员 聂巨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