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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正远、郑殿权、张劲诉夏伦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远,郑殿权,张劲,夏伦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王正远,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原告郑殿权,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张劲,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夏伦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王正远、郑殿权、张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正远、郑殿权、张劲负担。审判员  聂巨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