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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胡献俊、刘锁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胡献俊,刘锁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33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许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献俊,男。被告:刘锁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胡献俊、刘锁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献俊、刘锁珍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林人民陪审员 傅 强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