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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刑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刑终字第20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农民。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香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要求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某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陈其虎审判员  冯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