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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敏与被告郑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敏,郑某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刘某敏,女,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晓华,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明,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原告刘某敏与被告郑某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刘某敏负担。审判员  王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