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英友犯绑架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英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04号罪犯郭英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苍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英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9)临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英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英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英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英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执行机关于2013年1月9日给予该犯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郭英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被执行机关禁闭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英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