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1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依据(2011)冀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杨某与孙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孙某现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1)冀民三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殷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