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金满与崔力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满,崔力军,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85-1号原告刘金满,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力军,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满诉被告崔力军、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马国强提供担保的鲁G***20、案外人马国良提供担保的鲁******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案外人马国强提供担保的鲁G***20、案外人马国良提供担保的鲁******车辆。2、查封被告崔力军、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继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