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恒伟、王薇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624396-5,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山大街2699号。法定代表人:王恒伟。被执行人:王恒伟,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薇,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809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恒伟、王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恒伟、王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恒伟、王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山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6027.6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2、将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山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5636.9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3、将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山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2036.9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4、将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山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201.5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5、将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山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6、将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山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44.3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7、将被执行人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绵阳路以北,佛山大街以西,地号:****,土地使用权权证为:长国用(2014)第****号,使用权面积:43098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